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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強力稽查告發─「廢油廢水工作船」違規首例被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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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 ]

高雄港進出港區的船舶每年達3萬多艘次,產生船舶廢油、廢水每年約4萬公噸,港區合法清除業有5家登記為海陸域清除作業。經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強力稽查發現,有業者違規利用工作船,貯存或轉運船舶廢油廢水,均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環保署表示,為有效解決港區船舶廢油廢水清理作業,並符合國際船油污染公約精神,政府自89年起即積極輔導民間合格清除業者,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業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發現,高雄港區廢油廢水的清除數量和處理數量明顯差距,有延宕處理造成貯存情事,於是逐一清查5家清除業者,其中有4家,將抽除的廢油廢水暫存在無動力的工作船,停泊於漁港內,欲除油時再以拖船拖至指定的碼頭起卸;或是直接拖移工作船,進入港區收取廢油廢水。此一營運方式,已違反廢棄物貯存與轉運行為。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指出,船舶廢油廢水清除業者所使用的「廢油廢水船」,為清除載運機具,應依規定登記許可才能使用。目前有2家業者向高雄港務局租用前鎮河南岸碼頭起卸廢油廢水,未租有碼頭的業者,統一指定在高雄港10號碼頭北側臨河南岸,起卸廢油廢水,作業完成後應該以空船狀態停泊好,不得擅自於船舶上貯存廢油廢水,以避免造成油污染。

環保署表示: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如欲設置貯存或轉運站,應依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後,始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或轉運行為,否則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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