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5年10月28日發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為落實水質水量自動監測即時數據全面資訊公開,提高畜牧糞尿資源化之效益,及簡化相關管理及審查程序,爰辦理修正。
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適用對象,增列畜牧業糞尿經厭氧發酵再經曝氣處理後及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之經營管理業者,其產生之沼液、沼渣可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並明確農地為供作農作之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上使用分區為一般或特定農業區,且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為限,以符實務。
二、基於實務經驗及減輕畜牧業者檢測之負擔,合理調整沼液沼渣、施灌農地地下水水質背景值及農地土壤品質檢測項目。如沼液沼渣免再檢測銨態氮(NH4+-N);地下水免再檢測pH、硝酸鹽氮、總磷、銅、鋅;土壤免再檢測pH、總磷。
三、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1,500CMD以上且未達5,000CMD之事業,水量水質監測數據全面連線傳輸,刪除原得以設置顯示看板替代連線傳輸設施之規定。
四、簡化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行政作業程序,免再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以完成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為管制依據;增訂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五、簡化洗腎診所行政管理,新增洗腎診所應於營運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排放廢(污)水,免再檢測申報。
環保署強調,藉由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的運用,將使事業水量、水質之自動監測即時數據公開透明,並藉由簡化沼液沼渣農地肥分管理規定,降低畜牧業負擔,將提高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執行之意願,以促進水體清潔。
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該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