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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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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6-03-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6年2月24日預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以鼓勵合法業者,簡化許可申請;杜絕非法投機,強化審查管理之精神,促使非法業者主動守法,集中資源全力打擊重點非法事業。特研訂許可分級管理,並對屢次重大違規者,不核發許可,杜絕再次污染;同時簡化變更、功能測試及退補正之條件,以一次性審查原則,提升許可審查效率;另增訂自首減罰及未違規者,守法期間簡化申請文件,鼓勵守法等規定。本次修正規定之重點如下:

一、許可分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對象區分為特定許可、一般許可及簡要許可三類對象。特定許可對象為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之1規定應揭露污染物之事業,風險潛勢高,除應技師簽證及功能測試外,強化污染物應揭露項目需專家協審規定;一般許可對象如工業區、染整、製革、金表、電鍍等廢水特性複雜業者,達1萬CMD或原廢水含有害物質,達100CMD者,才須功能測試及技師簽證;簡要許可對象如砂石業、畜牧業、服務業等廢水特性單純之事業,免試車、功能測試及技師簽證等規定。雖簡化一般許可及簡要許可對象技師簽證及功能測試等條件,惟針對重大違規者,仍應技師簽證及功能測試。

二、事業於3年內屢次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2次以上、認定情節重大2次以上或刑罰判決確定等嚴重污染情形,應廢止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並自廢止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另為避免事業逃避本法停(復)工及裁處規定,同一位址,曾有業者有前述嚴重污染情形之一者,該位址之事業3年內亦不得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規定。

三、簡化事前變更及應執行功測之條件。如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厭氧沼氣收集袋或貯存槽之改善,及縮減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且未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或其他登記事項修正為事後變更;縮減每日最大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水水質,致變更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因其非屬降低廢(污)水處理功能,免辦理功能測試。

四、提升審查效率,增訂一次性審查規定。申請文件應補正時,主管機關應先提供相關諮詢,並將審查意見一次性提供。

五、為鼓勵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遵守本法規定,對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予以簡化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程序,如一般許可對象,得申請適用簡要許可對象,及僅須公開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之規定。

六、為鼓勵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遵守本法規定,對於未經檢舉、或未經主管機關查獲前,且無因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而有污染之實質行為者,本辦法修正後6個月內,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裁量,得減免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之處罰。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後,將有4,500家業者由排放許可證轉為簡要排放對象,主管機關可集中資源於重點非法事業查核管理,同時可提升審查效率,以鼓勵措施,促進守法。呼籲業者確實守法,即可減輕申請文件程序及經費,減輕負荷,如未遵行本法規定,將遭嚴懲及加重行政申請程序及負擔。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h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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