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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費可對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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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3-09-13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有關產業界擔憂,我國碳費徵收制度未來如何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接軌一節,環境部重申,依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2023年5月17日公布之正式文本,我國的「碳費」實屬於歐盟CBAM定義的有效碳價形式之一,確定可予以抵扣。

環境部說明,依歐盟CBAM實施期程,自2023年10月起為過渡期,進口商有義務申報進口產品之碳排放量;自2026年CBAM正式實施起,產品進口商就必須透過購買CBAM憑證進行財務調整,以平衡碳成本。該部進一步指出,依歐盟CBAM憑證扣減規則,被CBAM納入規範的產品,在歐盟若享有免費排放額度,對應的排放量並無承擔碳成本;另外,該產品如已在生產國實際支付碳價(如:碳稅、碳費、或排放交易等),則可提出證明文件予以扣除。以鋼鐵業為例,我國碳費徵收對象為鋼鐵廠,其產品鋼胚如輸出至歐盟,因其產品生產之碳排已繳交碳費,屬於已支付碳價,即可對應扣除已繳納之費用,至於詳細計算扣抵結果,尚需等歐盟扣減調整計算方式公布後,再依規定計算。

我國8月底公布碳費三項子法,碳費制度已正式上路,並自明(2025)年開徵,為鼓勵碳費徵收對象加大加速減量,該部訂有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達指定目標得適用優惠費率,以及高碳洩漏風險產業提自主減量計畫得申請排放量係數調整等配套措施,可降低徵收碳費對產業之衝擊,也呼籲碳費徵收對象,應配合國家減量目標,及早規劃減碳措施與減量路徑,逐步邁向我國2050淨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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