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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四期環評在專案小組結論基礎上 委員會作出更嚴謹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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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10-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以比初審更嚴格的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非某媒體稱委員會作成的環評結論比初審來得更加寬鬆,環保署特別澄清如下:中科四期環評審查案,係環評審查委員會歷經6小時討論,綜合考量評析環評委員、初審專案小組及相關權益機關團體所提意見,作成4項結論、19項條件。除初審建議的15項條件外,決議再納入放流水鎵、錫、銅(濁水溪方案)等管制限值,並具體要求進行生物毒性試驗、補充多介質模式健康風險評估、生態綠色工業園區、環境會計帳、設立棲地保育及健康保險基金、廢水放流水量須減量1萬2千噸、增加人工濕地處理面積等環境減輕對策,並要求開發單位應對進駐廠商使用化學品要依歐盟REACH規定進行管理,否則要依環評法處分開發單位。環保署強調中科四期環評在專案小組初審結論的基礎上,經委員會作出更嚴謹的決議,因此,事實是「加嚴」而非放寬。

部分報導引述環保團體意見,認為中科四期既經專案小組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則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表示開發行為是否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就開發行為對環境是否有重大影響之虞,由環評委員會依開發行為可能產生環境風險之評估與管理上進行專業的判定,非以專案小組會議召開的次數,判斷是否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再次強調環評係專業審查認定,而非以「次數」為衡量基準,且環保署審理多起環評個案,專案小組僅召開1-2次初審會議,環評委員會便作成「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決議,即為環保團體主張以「次數」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論述反證。

另某報導引述環保團體意見並曲解為「賦予開發單位『愛排哪、就排哪』的權利」或 「頭過身就過」,環保署表示此非事實,環評委員會認為開發單位採行各項減輕對策後,「舊濁水溪」及「濁水溪」等2項放流方案均屬可接受的方案,在環保專業的基礎上,已可達成保護人體健康、不影響農業灌溉及沿海養殖等3項環境保護之目的,且綜合其他環境因子考量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結論。未來採行排入哪條河川的方案選擇,仍須由開發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就其他因素考量,予以決定。至於開發單位未來採延伸至各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或以海洋放流管排放或其他相同環保效果的替代方案,環評委員會已要求應依環評法規定申請變更,並須進行環境影響之評估分析及審查,以對開發單位採行其他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確實掌握及審核,係為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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