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7年2月13日發布修正「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本次修正部分水質項目標準值單位及小數點以下位數,另增訂重金屬「鎳」及7項揮發性有機物標準值,並修正「酚類」及重金屬「鎘」「鉛」「總汞」「硒」之標準值。
環保署指出,本標準係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為一環境基準,並非排放限值;本次修正考量海域水體大部分物質濃度均屬痕量級(μg/L),該署評估現行公告海域水體水質之檢測方法、技術及方法偵測極限等,修正部分水質項目標準值單位及小數點以下位數,以強化海域水質數據呈現之精確度;另外配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規定,評估重金屬及揮發性有機物對人體的累積性及危害性、酚類對水中生物的急毒性,因此增訂重金屬「鎳」及「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甲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苯」等7項揮發性有機物標準值,並修正加嚴「酚類」及「鎘」「鉛」「總汞」「硒」等4項重金屬標準值,以保障全體國民健康及維護海洋環境品質。
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