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該修正相關資料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
環保署表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於84年10月18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7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基於執行及事實需要,修正第3、10、16、28、29、31條規定,合計修正6條。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主要係參酌各界意見,並納入已公告的規定。修正重點包括:第3條第1項第1款增訂電弧爐煉鋼業之設立,新增或增加生產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第10條增訂於環境敏感地區從事土石採取之磚、瓦窯業者,其申請或擴大採取窯業用土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將「同時申請」修正為後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合併面積符合規定規模者,後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16條參考本署「飲用水管理條例」,將「砍伐作業」規定修正為「砍伐林木」。另鑑於受天然災害或生物為害森林之砍伐作業,性質屬森林經營之緊急措施作為,明文例外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28條配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平均每「日」處理量修正為每「月」處理量,並考量其處理量有10﹪誤差,修正為「每月最大處理量」,並將相關數據修正;第29條增訂採離岸式風力發電機組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31條增訂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興建或擴建,位於既設高爾夫球場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增訂於環境敏感地區從事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行為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署並呼籲開發單位應及早因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