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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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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3-11-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為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規定,環保署已完成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以利協助各級環保機關於辦理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工作監督及審查時,有明確依據。

環保署表示,對於場址土壤污染改善採污染土壤離場處理方式時,後續處理方式與流向追蹤管理等應該予以妥善規範;同時場址如依風險管理方式訂定整治目標時,整治完成後之風險管理與污染控制等,也必須訂定明確的監督管理方式。

此外環保署已於本(103)年10月29日修正下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撰寫指引」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撰寫指引」等二項指引,提供污染改善行為人在進行改善計畫撰寫規劃時,能有更明確參考方向與依循,使改善計畫更趨完整性。本次修正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後,將可協助環保局更有效管理改善工作執行與充分監督污染改善行為人進行改善,提升土壤、地下水改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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