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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清理含廢溶劑容器牟利 負責人遭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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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中區隊 ]

環保署聯合內政部環保警察隊及雲林縣環保局於94年8月間在雲林縣斗六市,查獲楊姓負責人未領有廢棄物許可文件,從事廢盛裝容器內殘留有害廢液處理作業,回收容器及部分溶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41條規定,除依法告發處分外,另涉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刑罰部分,立即移送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環保署表示,該廠位於工業區附近,各類廢棄物進出方便,平常均大門深鎖,與一般工廠無異,惟因業者行事極為謹慎,廠外有高聳的鐵皮圍牆阻隔,不易查覺異樣,因附近水體下游常有不明油污出現,疑有不肖廠商將廢水或廢液,未處理直接排入斗六工業區外圍之密閉水溝內,經附近民眾提供線索及該署稽查人員多日循線查證,終於破獲該非法廢棄物處理廠於處理過程,涉將無法回收之廢液,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水溝內;業者並表示,廢渣則混夾在壓扁之廢鐵桶內,進入煉鋼廠熔解爐焚化,此行為已明顯違反環保法規,經依法取締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環保署強調,為了杜絕非法處理廢棄物的案件一再發生,該署將再對各事業機構產生之廢盛裝容器流向加強查核,一旦查有違反環保法令者,一定依法究辦。

環保署表示,這次破獲的廢棄物處理場所,是典型以再利用之名,非法處理廢棄物之實的環保犯罪案件,嫌犯業者藉以回收經濟部公告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夾帶廢液或其他廢棄物非法處理牟利,這類型處理場所,因為沒有完善的污染防制措施,往往將產生之廢氣、廢水、廢棄物等污染物未經妥善處理,直接排入於環境中,所造成之環境破壞不容忽視。

環保署指出,為了防杜廢棄物遭任意堆(棄)置或不當處理,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已嚴格規範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相關業務,倘無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者,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之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署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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