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5年8月11日修正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為有效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實施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制度,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01年11月23日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次修正係配合各類環保法令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規範,業整合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統一訂定,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應遵行事項,於取得合格證書後之設置工作與管理,修正本辦法予以規範,全文共9條。
環保署強調,本辦法修正重點在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功能,規範指定代理人應具備參加專責人員訓練資格、應常駐公告場所執行業務,並配合「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定,新增專責人員到職訓練相關規定。
本辦法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登載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專區,歡迎各界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