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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只能使用低硫燃料油,空氣清新又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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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積極由源頭改善硫氧化物及其衍生的懸浮微粒污染問題,環保署已於93年11月17日公告,自94年2月1日起於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實施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0.5%以下的液體燃料油,另外花蓮縣、台東縣及金門縣則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全國便統一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0.5%以下的液體燃料油,將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說: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方式有兩種,一為從源頭管制使用低硫份燃料,另一從污染源管末處理,即於燃燒設備後裝設廢氣脫硫設備,以去除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氣體。而加裝脫硫設備的管末處理,工廠必須投資相當高的防制設備成本且持續有效操作,方能有所改善,故由燃料成份予以規範,是較為澈底有效的方法。

減少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污染問題,環保署自79年起,即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開始公告管制燃料油的含硫量,將含硫量由1.5%降至82年的1.0%;另針對硫氧化物污染較嚴重的縣市,自85年開始,持續分階段針對特定地區固定污染源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不得超過0.5%之燃料油,目前計有: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及屏東縣等16個縣市係屬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不得超過0.5%燃料油之地區。根據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站資料顯示,空氣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濃度自78年的28ppb降至91年的4.0ppb,降幅達85.7%,顯示由源頭管制燃料油含硫量,確實能有效改善硫氧化物的污染。目前我國尚餘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9個縣市未公告限制只能使用0.5%以下含硫量的燃料油。

鑑於源頭改善成效顯著,環保署乃邀請經濟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縣市環保局、公會等進行公聽會後,考量部分地區油品供應及庫存油品消耗情形,於93年11月17日修正公告「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新增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澎湖縣及連江縣,自94年2月1日起實施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0.5%以下的液體燃料油,而花蓮縣、台東縣及金門縣則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該地區使用含硫量超過0.5%液體燃料之使用者或販賣予該地區使用之販賣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使用或販賣;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違反前述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環保署也籲請業者及早因應。

環保署預估實施後,一年約可減少硫氧化物排放量九千公噸,對改善全國空氣品質有實際的幫助,亦同時達到我國全面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0.5%以下液體燃料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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