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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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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9-03-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09年3月23日訂定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以下簡稱燃料標準),依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授權,針對燃料源頭管制訂定一致性規範,包括生煤、燃料用油、石油焦、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等成分標準,以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混燒比例限制,將作為審核機關審查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許可證的審酌依據,除強化源頭管制外,亦可簡化申請程序,並搭配末端排放須符合各行業別排放標準,增強管制力度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環保署亦於同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暨62條規定,使用前揭公告燃料者,自燃料標準發布日起一年內,須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但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者,不在此限;另已持有生煤使用許可證者且符合燃料成分標準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申請展延並換發燃料使用許可證。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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