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用水總量違反環評結論乙事,環保署於今(23)日作出裁罰,分別對「共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之台塑企業等14家共同開發單位各處以新台幣50萬元罰款,並限期於96年6月30日前改善完成,並非聯合報所刊載重罰100萬元罰款之情節,環保署特予澄清。
環保署特別強調,六輕四期擴建計畫合計之用水總量雖經工業局依其權責於95年9月22日初步同意調配供應,並經該局於同年10月14日轉開發單位之環變更案送環保署審查,目前召開3次環評專案小組會議,尚有多項問題待台塑企業等14家共同開發單位補充、修正。在前項審查期間,六輕環評監督委員會於95年11月29日召開「用水總量及回收率」專案會議,並於本(96)年1月4日現地查核用水量及污水處理情形,均認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依該法第16條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因此,開發單位於環評變更案未經審查核准前,應依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執行。
「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環保署審查通過,並於93年1月19日公告審查結論在案。依該審查結論第1點,開發單位應積極推動各項改善措施,並於本案環評審查結論公告日起三年內(亦即96年1月19日前),將六輕各計畫合計之用水總量減至原六輕三期之核定量,即用水總量257,000噸/日,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業經由台塑企業等14家共同開發單位切結出具「開發單位履行環評責任承諾書」,承諾遵照上開結論辦理,如有違反願受環評法第23條規定處分。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4家企業)於96年2月27日提出陳述意見略以「由於六輕建廠數由一期33廠增加至四期之77廠,製程熱量移除無法避免之蒸發損失及廢水回收技術仍有瓶頸尚待突破,致本案無法達環評審查結論要求之257,000萬噸/日用水量。」依陳述意見,本案開發單位違反環評審查結論之事實至為明確,環保署爰依法處罰,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