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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今提行政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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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96-11-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於今(廿八)日提行政院第3068次院會通過,行政院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土污法修正條文由原來51條增加至57條,修正重點主要包括:1.排放污染物因累積而導致污染之人,分擔對場址調查及整治等工作責任之規定;2.加強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負責任及注意義務;3.增加高污染潛勢區域(如: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等)之土壤及地下水定期監測規定;4.增訂技師簽證制度,以確保計畫品質及執行成效;5.對於自然環境背景因素導致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場址,增訂主管機關後續應辦理事宜之規定;6.增訂控制土地禁止處分(如: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或拋棄土地所有權等)之規定;7.健全現行健康風險評估機制,並增加污染場址可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訂定整治目標,以降低污染土地整治成本,加速污染整治進度;8.擴大整治費費基,未來收費將不侷限於化學物質,其他易肇污染物質或產品,也將納入收費範圍;9.為保全主管機關支出費用得以儘速獲得清償,增訂污染行為人等相關責任主體已登記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規定;10.刪除受污染土地開發計畫實施前應繳入整治基金回饋之規定,以增加土地開發經濟誘因。

環保署表示,過去土污法內容以整治工作為主要精神,在污染行為人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後,對其污染行為並未有相關處罰,但在土污法修正後,未來污染行為人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未善盡管理責任,而導致土地公告為污染場址者,都將處以罰鍰;另外,未善盡管理責任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亦須就主管機關支出於污染場址之相關調查、改善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

環保署說,此次土污法修正,主要是加強業者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的預防,另外,藉由主管機關對相關責任者財產之保全程序,應可避免其因脫產不進行污染改善工作,對於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等,亦能注意其土地之管理。環保署強調,土壤、地下水遭受污染,除危害周遭生活環境外,對於民眾健康更有直接影響,且由於我國地狹人稠,對土壤及地下水資源之保護,實有其重要性,所以希望藉由土污法修正,減少土壤、地下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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