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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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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2-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為配合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將有害事業廢棄物重新調整列管、生物醫療廢棄物等專用名詞定義修正、增訂戴奧辛事業廢棄物總量管制規定等,於97年2月20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本次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主要因應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配合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增列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採滅菌法中間處理者之規定,並配合滅菌法名詞定義調整文字;毒性化學物質檢測對象為固體或液體之廢棄物;修正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之檢測項目,係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其選定分析之檢測項目範圍為附表四規定之項目及濃度;增訂屬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項目;調整經中間處理後作最終處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項目,將原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管制規定,修正為附表四農藥污染物、有機性污染物或有毒重金屬之項目及濃度規定;增訂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者,檢測項目應執行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另為健全本辦法管理功能,增訂經事業自行檢測或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應回復維持原規定之檢測頻率要求。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於去(96)年即著手修訂,並已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並參酌各界反映意見後完成修正。有關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已詳載於環保署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並呼籲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應依該辦法相關規定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檢測,以落實妥善管理廢棄物,避免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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