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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廢棄的毒化物不得亂丟,環署修法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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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有鑑於業者對毒性化學物質的不當運作,將增加污染環境的風險,造成民眾健康的疑慮,環保署特別針對未領有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之運作行為,進行專案稽查工作,並修正毒化物聲明為廢棄物的管理規定。

環保署表示,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未經許可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將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而未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未依規定聲明廢棄時,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環保署指出,截至目前之資料顯示,全國已核發710張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許可證及使用、貯存廢棄等登記備查1754件。為確保該等毒化物之運作符合法令規定,避免有非法輸入、製造、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行為,有必要對毒化物場所之運作情形加强稽查管制。

環保署亦指出,依法毒化物如停止運作,應優先以退回原製造者或販賣者,販賣或轉讓他人、退運出口等三種方式處理,以使其達到妥善使用之目的;如必須廢棄時,務必審慎考量如何清理,例如應先確定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及處理時間,俾利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規」有效管理其處理時效與流向,以免污染環境。目前該署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中有關廢棄聲明之規定,俟公告後即可施行。

環保署呼籲業者應確實依規定申請許可及定期申報,並確認毒性化學物質的廢棄方式,而在聲明廢棄前應先要有廢棄處理計畫,不可污染環境。業者若有毒化物運作相關問題,可洽詢各級環保單位毒化物管理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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