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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可分解塑膠袋假貨氾濫乙案,環保署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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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針對媒體報導可分解塑膠袋假貨氾濫乙案,環保署提出說明,目前限制的塑膠袋係指,含有PE、PP、PS或PVC等塑膠成分的塑膠袋;管制對象若遇有盤商推銷號稱可分解的塑膠袋,建議不要輕易相信,除了要檢視其產品為「不含PE、PP、PS或PVC」的檢驗報告外,也建議小吃店要求盤商保證其販售的塑膠袋為合於限塑規定,並簽訂契約,以確保自身權益。

依據環保署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的規定,塑膠袋的材質只要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4種塑膠成分的任何一種,就是屬於限制使用的範圍;此類塑膠袋,管制對象不可以提供厚度小於0.06公釐的塑膠袋,而厚度大於0.06公釐的塑膠袋,則必須「有償提供」。而在實際稽查時,稽查人員若發現材質可疑的塑膠袋,會先察看該產品的檢驗報告,也會視情況抽測檢驗其材質。

環保署於去(93)年5月採樣一個號稱可自動分解,以「SEP環保樹脂」製成的購物袋,委託工研院化工所進行成分檢測,檢測結果發現該購物袋的主成分和一般塑膠袋一樣,就是聚乙烯(PE),不符合限塑規定。環保署也已經將該塑膠袋的檢測結果發函給各地方環保局加強稽查。

環保署表示,目前限塑政策的管制對象包括公家機關、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以及有店面餐飲業等,限塑政策係管制前述對象使用購物用塑膠袋的行為,意即若小吃店等管制對象聽信塑膠袋盤商,而誤用不合規定(含有塑膠成分)的所謂環保塑膠袋,依法規定處罰對象是小吃店,而非塑膠袋盤商。因此環保署建議小吃店等管制對象,不要片面相信塑膠袋盤商的說詞,而購買其推銷的物品,必須請其提供相關檢驗報告,證明其材質確實不含PE、PP、PS或PVC等塑膠成分;此外,該署也建議小吃店與盤商簽訂契約,白紙黑字寫明若該物品因材質等不合規定而被開罰單時的責任歸屬,以確保自身權益。

環保署強調,各地方環保局以及該署環境督察總隊,目前仍持續進行限塑政策的稽查工作,從限塑政策開始實施以來,已經稽查731,311場次,其中有8,962場次發現違規,並有102家業者已經遭到處分。因此環保署重申,請受管制對象確實遵守規定,不要心存僥倖,以免被罰。此外,環保署亦呼籲消費者養成自備購物袋的習慣,減少塑膠袋的使用量,舉手之勞為我國環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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