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4年8月27日預告修正「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為因應資源循環、淨零碳排與空氣品質維護政策目標,本次修正將戴奧辛、12項重金屬、氟化氫(HF)、氯化氫(HCl)及一氧化碳(CO)等空氣污染物納入排放標準,建立更全面的污染管制,也鼓勵業者自行強化使用資源循環原(燃)物料之成分篩選管理,與歐盟工業排放指令(IED)相接軌,確保在推動循環經濟的同時,維持國內空氣品質與民眾健康安全。
環境部說明,隨著淨零碳排與循環經濟推動,國內再利用廢棄物量持續增加,水泥窯在資源循環去化上的角色更加關鍵。然而,多元化的原物料與燃料來源,特別是含氯廢棄物,將增加戴奧辛及其他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生成潛勢。為此,本次修正內容新增戴奧辛、12項重金屬、氟化氫、氯化氫及一氧化碳等排放濃度標準,並比照歐盟工業排放指令(IED)設定與國際相當的管制數值,確保污染防制效能。同時,修正將促使業者更新或強化防制設備,提升營運管理與污染削減的整體效率。
環境部指出,除強化末端排放標準外,本次修正亦考量空氣污染物係來自替代原料與燃料可能之成分(如重金屬、氯、氟等),應考量水泥窯處理能力予以篩選使用,因此鼓勵業者自源頭管理,建立廢棄物與替代燃料成分管理機制,設定料源使用門檻與配比,透過源頭控管與適材適所的使用計畫,不僅可防範超過處理能力的廢棄物流入水泥窯,也能有效減少環境衝擊,讓業者在推動循環經濟時同時兼顧空氣品質與環境保護。
環境部強調,此次修正不僅接軌國際空污管理趨勢,更透過末端排放管制與推動料源成分管理雙軌並行,展現我國在污染防制上的前瞻規劃與落實決心,將有效降低水泥業對空氣品質及民眾健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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