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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增列鹵乙酸類及修訂戴奧辛等共10項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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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102-07-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為強化飲用水水質管理,進一步提升飲用水品質,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增列管制鹵乙酸類、7項揮發性有機物、鋁等9項,並加嚴修訂戴奧辛管制標準。

環保署表示,持續評估飲用水中尚未列管物質之可能危害風險,經廣泛蒐集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加拿大、歐盟、德國、英國、日本、澳洲等國家之飲用水水質標準及相關規定,並綜合評估國內現況、處理技術、檢驗方法及可行性後,基於風險預防之精神與原則,擬增列9項及修訂1項物質之管制規定,包括增列1項消毒副產物—鹵乙酸類,7項揮發性有機物—二氯甲烷、鄰-二氯苯、甲苯、二甲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項影響適飲性及感觀物質—鋁,及修訂1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戴奧辛,各項增列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鹵乙酸類」管制標準為0.080毫克/公升,自103年7月1日施行;又考量各淨水場淨水程序中消毒參數最佳化調整,爰自104年7月1日起管制標準為0.060毫克/公升。

二、增訂7項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標準,增列「二氯甲烷」管制標準為0.005毫克/公升、「鄰-二氯苯」管制標準為0.6毫克/公升、「甲苯」管制標準為1毫克/公升、「二甲苯」管制標準為10毫克/公升、「順-1,2-二氯乙烯」管制標準為0.07毫克/公升、「反-1,2-二氯乙烯」管制標準為0.1毫克/公升及「四氯乙烯」管制標準為0.005毫克/公升,前述增列之7項管制項目,均自103年7月1日施行。

三、增列「鋁」管制標準為0.2毫克/公升,因考量部分自來水事業為符合清水鋁含量0.2毫克/公升,尚需完成軟、硬體之措施及設施,爰自104年7月1日施行。另為因應供水需求及我國特殊氣候水文環境,颱風天災期間致水源濁度超過200NTU時,鋁標準不適用。

四、修訂「戴奧辛」管制標準,由現行管制標準12皮克-世界衛生組織-總毒性當量/公升加嚴管制為3皮克-世界衛生組織-總毒性當量/公升,自103年7月1日施行。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建議(Email:jichw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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