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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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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6-11-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106年11月23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家戶、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徵收對象之開徵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另依覈實原則修正逾期申報繳費或補正者之水質、水量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

環保署表示,為減緩衝擊,水污費採分階段方式徵收;104年5月1日起已優先針對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今(106)年1月1日起增加畜牧業,而家戶水污費原規劃於明(107)年開徵,惟考量其涉及層面廣泛,且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下水道使用費之徵收息息相關,為使徵收政策更加正當周延且顧及民眾權益,經該署審慎檢討後,開徵日期將另定之。至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主要處理對象亦來自家戶排放的生活污水,故其開徵日期與家戶一併調整。

此外,針對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繳費或補正之程序違規樣態,依現行規定已不得適用水質濃度優惠折扣,逾期報繳者尚須加計延遲利息,為避免衍生重複處分之疑慮,本次修正刪除該類案件應依指定方式計算水質水量之規定。另針對水質檢測結果標示未檢出,但其方法偵測極限仍大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10%者,則新增應以方法偵測極限值申報計算水污費之規定,以茲明確。

有關先前立法院一讀通過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及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家戶水污費徵收及其相關支用用途等規定,惟尚未完成二、三讀之程序。環保署表示,尊重立法院之審查決定,後續將依法案審議結果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本辦法修正條文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至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https://oaout.epa.gov.tw/law/) 或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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