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持續削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品質,今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預估每年將可減少總懸浮微粒排放量(TSP)約1,471公噸,相當於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粒狀污染物年排放量,法規新制最快將於修正發布一年後上路。
環保署表示,公私場所之裸露區域、生產製程、物料堆置、輸送作業及車輛運輸是粒狀污染物主要排放來源,全國公私場所總懸浮微粒排放量(TSP)約20,424(公噸/年),非屬管道排放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占63%(約12,812公噸/年),其中約有7成(約9,034公噸/年)排放量位處三級防制區內,且又以物料堆置區占整體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排放5成為最高,故需要有更為強化管制方式予以規範。
環保署說明,為降低空氣品質不良日數,本次優先針對位於三級防制區內之公私場所,規範物料堆置區採行灑水或覆蓋等防制設施比率須由80%提升至90%,其次各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防制比率亦全面從80%提高至100%,預期每年可削減總懸浮微粒約1,266公噸。另針對鋼鐵冶煉業大型排放源及瀝青拌合業異味來源對象,規定須有效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集氣效率,使非管道排放之廢氣收集效率至少達60%以上,以降低粒狀污染物質排放並改善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問題,預期每年可削減總懸浮微粒205公噸。
另為改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操作落實度不佳,導致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異常排放,將賦予公私場所對防制設施操作之監督責任,要求大型污染源須於公私場所出入口及物料堆置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以確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實操作運轉。此外,針對公私場所大型車輛出入口常見之道路破損、髒污、泥濘,致影響用路人權益及交通安全問題,新措施要求大型污染源須強化自動洗車設備及新增認養洗掃鄰接道路規定;同時規範道路管理機關須設置防止交通島及人行道廢水溢流之設施,以改善道路污染及車行揚塵。另本次亦配合商港法修正,調整港區對象規定。
考量公私場所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集氣設備及道路管理機關交通島改善工程涉及之工程範圍與施工期程較長,環保署給予製程集氣設備改善業者及道路管理機關三年緩衝期,其他新增管制措施將於修正發布一年後施行。
本次修正發布之「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