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聯合報於98年3月26日所刊載「環保署委外調查 290萬換個烏龍」之報導,環保署表示,經檢視該署委外報告中航空公司所有各機型最大音量量測值及平均值並無錯誤,惟於航空公司各機型平均音量對照表中,15個航空公司及單位,合計27種機型中,有6種機型於資料整理時,確如報載有誤植情形(詳如附件修正對照表)。該署今日已取下登載於該署網站上的資料,並要求委辦單位回收報告書加以更正,該署將依據合約及採購法之規定追究責任,相關同仁之疏失責任亦一倂檢討。
環保署指出,有關航空噪音最大音量統計分析,係為環保署協調民航局協助提供,由環保署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松山機場各航空公司各航次噪音最大音量與飛航動態資料之比對分析。雖然報告書中6種機型誤植,但並不影響各航空公司各機型之最大音量平均值。
此外,有關報載航空噪音最大音量之研究方法大有問題乙節,環保署澄清並無問題。該署指出,由於現行航空噪音管制並未針對各別航空器單次飛行所產生之音量進行管制,然為提升我國航空噪音之管理制度,環保署參考國際上相關機場的管理機制,自97年起委託專案計畫,針對航空器單次飛行噪音最大音量之管制措施進行研究,並進行其量測方法及評估指標研擬工作,為求慎重,環保署特委託專案計畫進行航空器單次飛行噪音最大音量量測工作,以作為研擬量測方法及評估指標之參考依據;另該署於進行量測前,特別於97年4月18日邀集民航局及全國各機場管理單位召開會議,協調航空器單次飛行噪音最大音量量測事宜,又於97年5月20日邀請專家學者及民航局等單位召開諮詢會議,針對音量評估方式、量測方法及評估指標進行討論。故最大音量之研究方法並無問題,但有民眾建議應對各別機型分別計算其音量,使管制工作符合公平原則部份,該署表示將納入參考,後續相關調查研究工作,也將請民航局與該署共同推動相關工作。
環保署表示,現行我國航空噪音之管制係採用機場全年的平均值作為管制指標(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與美國現行管制指標一致),其管制模式係針對機場全年所有航機起降所造成之日平均噪音影響進行評估。噪音管制法第16條要求各機場應設置固定式監測站連續監測航空噪音,並提報予各縣市環保局據以分級劃定航空噪音防制區。機場管理單位對不同分級的航空噪音防制區進行航空噪音補助及回饋工作。但民眾反應年平均噪音與實際單次飛航產生的瞬間音量有極大落差,該署為提升我國航空噪音之管理制度,引進國際上相關機場的管理機制,包括(1)航空公司機隊噪音評鑑制度及(2)單一航空器飛行時最大音量管制制度二種,進行相關最大音量量測研究。未來可將相關量測數據提供予民航局,作為督促相關航空公司進行降低噪音措施改善參考,以維護機場周圍地區之環境品質。
航空器飛行噪音最大音量的管制措施主要有兩種模式,其詳細做法如下:美國舊金山國際機場係採取航空公司機隊噪音評鑑制度,以航空公司為單位,將機隊噪音量測結果、音量超過標準次數納入評鑑指標,並放置於網站中提供民眾參考,作為機場管理單位要求航空公司改善的依據;而英國及日本則是採取各別航空器最大音量管制措施,要求超過設定最大音量標準之航空器所屬航空公司進行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