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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鋼鐵基本工業集塵灰貯存延長申請審查作業要點」,加強鋼鐵業集塵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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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0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室]

環保署為務實鋼鐵基本工業集塵灰資源回收再利用,提昇貯存管理與申請審查作業效能,於98年6月30日修正發布「鋼鐵基本工業集塵灰貯存延長申請審查作業要點」,修正重點為分年處理目標,該要點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環保署表示,為加強鋼鐵基本工業所產出集塵灰貯存之管理,自96年10月訂定「鋼鐵基本工業集塵灰貯存延長申請審查作業要點」,規範業者擬延長貯存集塵灰之申請規定。

環保署表示台灣地區目前計有14座電弧爐碳鋼煉鋼廠,集塵灰年產生量約13~16萬公噸,由於其集塵灰除含大量的氧化鐵外,亦含有大量之鋅、鉻及鎳等重金屬氧化物,雖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但具有再利用價值,而國內掩埋場容量有限,集塵灰應以資源回收處理為優先選擇,故因應國內處理廠之容量及期程,本次爰修正集塵灰分年處理目標,並強化申請審查作業程序及貯存管理機制,以達有效管理及降低污染風險之目的。

另為避免業者混入爐渣處理或非法棄置,環保署已加強勾稽及以即時追蹤系統(GPS)清查其流向。環保署呼籲業者如需延長貯存應依規定申請,並請集塵灰回收處理業者儘速完成興建處理廠,以妥善回收再利用有害廢棄物集塵灰,達成資源永續及環境保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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