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訂定「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作業原則」

:::
土壤及地下水
100-0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鑑於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類型樣態多樣化,為利各級環保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12條及土污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4項規定公告控制、整治場址與列明污染範圍,並續依土污法第16條規定劃定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時有一致性之原則可供依循,環保署邀集各縣(市)環保局研商並參酌公聽研商會議與會代表意見,於100年2月23日訂定發布「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作業原則(簡稱本原則)」,俾提供各級環保機關參考使用。

環保署表示,本原則針對土壤、地下水等不同污染情況,及國內常見之農地、非法棄置場、廢棄工廠、運作中工廠及加油站等類型,分別訂定適用之污染範圍與管制區劃定及公告作法。實務上雖然先依土壤、地下水查證達管制標準所在地號為公告列管範圍,但仍保持個案評估之彈性。另為保障民眾權益,後續仍得配合列管期間經各縣市推動小組審查核定之污染範圍調查結果或新發現污染事證,給予定期檢討及修正公告機制。除此,另針對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於公告後發生分割地號情況,明定相關經調查、審查及再次進場驗證後得予修正之程序,俾使本原則兼顧公平性及合理性。

環保署提醒,公告控制、整治場址後,相關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確實辦理場址污染範圍補充調查,完整掌握污染範圍,方可據以規劃後續相關之控制、整治計畫,及採取應變必要措施,避免污染擴大。期透過本原則發布,有效推動污染範圍調查及管制工作,達成維護人體健康及生活環境目標。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