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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沖洗業已充分配合申報,妥善清理有害廢顯(定)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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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為有效管制廢顯(定)影液產出量及清理流向,自94年6月1日起將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納管為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之事業,在經由本署及地方環保局全面於各縣市辦理75場宣導說明會之努力下,及事業之配合,迄今已納管1,932家事業中,已有1,894家事業上網申報,上網申報率達98%,上網申報量達1,730公噸,充分顯示相片沖洗業已能妥善清理有害廢顯(定)影液,為環境盡一分心力。

環保署表示,相片沖洗業產出之有害廢顯影液如屬弱鹼性水溶液,其有機污染物濃度 (COD)估算高達40,000-65,000mg/L,其中並含有對苯二酚、溴化物等有毒物質,因不具回收價值,一般店家易直接傾倒至水溝內,而造成環境污染。如產出之定影液為中性到弱酸水溶液,主要成分為硫代硫酸鈉,由於其中含有高量的銀成分,有廠商願意收購回收,但是廠商將銀回收之後的廢液,含有有害物質,其COD濃度相當高,約為50,000-100,000mg/L,該廢液因生物分解性相當低,不適合以生物處理,加上熱值偏低,亦不適合採用焚化處理,如未經過處理,而任意排放置環境中,勢必對環境造成重大的污染。

環保署為有效管制廢顯(定)影液,自94年6月1日起規範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要求每批廢顯(定)影液清除前應上網確實申報遞送三聯單,並規定清除者清除該批廢棄物後應於48小時內上網申報,處理者接受後應於24小時內上網申報,如此可確實掌握該批廢棄物流向,避免任意棄置。

環保署強調,對於小部分逃避上網申報的業者,該署將加強稽查取締並責成各縣市環保局從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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