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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管理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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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以往建築物所設置之化糞池,僅處理佔生活污水污染量約32.5%之廁所糞尿污水,而其他佔污染量67.5%之廚房、浴室、洗衣等生活雜排水,則未處理而直接排放。由於民眾生活水準日漸提高,用水量節節上升,致使生活污水逐漸成為都會區之主要污染源。為改善生活污水之污染現況,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自八十八年起,新建建築物均應設置現場構築或經內政部與環保署共同審核認可登記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以處理所有的生活污水。

為配合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核作業,環保署於八十七年底公告「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自八十八年起對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產品進行審核認可登記作業,迄今共受理898件,經環保署與內政部共同審核認可登記者計有610件。

因應行政程序法及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訂定授權內容,環保署經過多次與業者、專家學者研商後,考量環境保護及管理需要,檢討現有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及業者反映的問題,訂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並於92年8月20日發布施行。該項管理辦法之規定與原施行之審核作業要點不同處有:

1.審定登記流程分成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及第二階段功能測試審查。經第一階段審定須進行功能測試者,應即設置實體模場,依核准期限進行功能測試。

2.明定屆期未補正、總補正日數超過90日或總補正次數超過三次者,應予駁回。

3.明定審定登記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年。

4.明定產品製造、銷售及安裝應記錄、申報並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5.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認可登記文件者,得繼續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環保署為推廣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凡屬預鑄式並經審核認可登記者,均登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頁(http://www.twdep.gov.tw/www/d30/premit/premit.htm)民眾可上網查詢並選用,另「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及「審定登記申請相關文件格式」亦登載於該網頁,業者可上網下載查詢。

民眾購買住屋應注意建商安裝設置之污水處理設施如屬預鑄式者係經認可登記何項產品,人孔位置依規定不得封閉,並應依操作維護手冊規定正常操作,諸如維持曝氣機正常曝氣、污泥定期清除以提昇處理效率。污泥清理在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可逕洽環保局之清潔隊或水肥隊(廠),其他縣市則可找已登記或取得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之業者(請逕洽各地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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