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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呼籲臆測聳動之批判 無助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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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9-01-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媒體報導「黑手環評吃相難看」一文,報導內容多所臆測,明顯與事實不符,環保署特此回應說明。

環保署表示,108年雖然暫緩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但已以行政措施解決,各界關心的老舊環評案件退場問題,即以環評法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處理,必要時,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或因應對策,達到保護環境之目的。

此外,環保署自108年6月1日起,針對開發行為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案件,於審查結論中均已納入「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文字,經環評審查通過超過一定期間未施工時,審查結論失效之規定,以回應社會各界關於環評案件退場機制之期待。

至於報導中所提「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屬原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其後續變更等之審查情形,環保署表示,本案審查過程中,透過9天次環評會議開放民眾團體旁聽發言、4方推薦專家召開專家會議、2次現地勘查等,蒐集盤點民眾團體及專家意見,要求開發單位據以回應,於107年10月8日環評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決議過程,開發單位已大幅退縮調整開發範圍,由232公頃縮小為23公頃,避開現況調查發現有殼狀珊瑚藻覆蓋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分布區域,工業港防波堤由2,860公尺縮短為1,688公尺,降低港灣開發對環境之影響程度,並採行生態保護減輕對策以預防及減輕環境影響程度等,經與會環評委員及相關機關表示意見,衡酌因故未與會環評委員之書面意見,委員會才決議審查通過。

另報導中提及環評委員遴選,環保署表示,我國各部會有其職司之業務權責,環保署為全國環境保護工作之中央主管機關,故環評委員之遴選即以所職掌之環境保護工作為主體,並依據環評之意涵分為生活環境、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領域選定專家學者委員。考量專家學者環評委員人數有其限制,於環評審查將依個案開發計畫內容性質及所在區位特性,再邀環評委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環保署指出,報導所提及之老舊環評退場機制、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評審查情形,以及第13屆環評委員之遴選作業,環保署均依法妥適辦理,環保署呼籲社會各界應回歸理性溝通,勿以臆測方式詆毀環評制度對環境保護之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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