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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聯合稽查—再破獲環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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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 ]

臺北縣三芝鄉圓山村石曹仔坑某陶窯耐火工廠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擅自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興華派出所及環保警察隊等單位破獲其犯行,已對非法從事廢棄物分類處理堆置之涉案負責人、挖土機駕駛與受僱從業人員及土地所有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行政處分外,並將涉及刑罰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環保署表示,本案係該署貫徹行政院宣示改善治安之決心,訂定遏止環保犯罪專案執行計畫,責成所屬環境督察總隊作重點巡查管制,並適時會同地方執行機關及環保警察隊加強督察,續查獲廢棄物堆置清除處理負責人(高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向土地所有人(于嫌及葉嫌)承租廠房、土地,並僱工操作挖土機(趙嫌及王嫌)、分類處理(鄭嫌及陳嫌)、現場維護及管理(楊嫌及林嫌)進行廢棄物焚化等處理,又于嫌及葉嫌等廠房、土地所有人仍未經許可,即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前揭犯罪嫌疑人等除因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第41條相關規定外,亦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同法第47條規定而涉及刑罰,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發現,上述場所前曾破獲類似環保犯罪行為,經移送地檢署偵辦並依法提起公訴後,於94年3月17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高、莊兩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在案,惟其竟不知思過悔改,仍伺機從事非法破壞國土環境之犯行,實為法所難容,亦為當今法治社會大眾所難接受。

環保署說明,禁止非法清除處理回填堆置及任意焚燒廢棄物破壞環境,均為現階段加強管制重點之ㄧ,該署對於曾經觸法或易遭違法傾棄堆置回填廢棄物場所已檢討列管,並由環保警察隊及各級環保單位配合不定期巡查,針對非法業者貪圖暴利、藐視法律、破壞環境的行徑,環保署強調必定查辦到底,並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另亦籲請民眾注意周遭環境,如有發現污染環境之犯罪情事時,即速與環保機關及相關單位聯絡(環保免費報案專線08000-66666),以共同攜手打擊環保犯罪,適時有效遏止污染環境、危害國土情事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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