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縮短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強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功能,預告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藉以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公信力及效率,並加強範疇界定之評估效率與環境面向之完整性。
環保署說明,有關縮短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落實與銜接全國區域計畫及未來國土計畫分區管制概念,修正環境敏感區位調查表,使開發單位依不同法令須調查環境敏感區位時,減少重複函詢各機關單位之作業並降低行政資源消耗,進而引導開發單位於適當區位進行開發行為。
二、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落實優先引用政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則應敘明理由,藉以縮短環境調查所需之時間及加強環境現況背景資料之公信力與正確性。
三、明確訂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辦理之事項,包含說明書初稿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20日及舉行公開會議供表達意見等執行作業,以達更為廣泛之資訊公開以及開放性之公民參與程序。
另為強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功能,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訂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
二、修正範疇界定指引表,新增危害性化學物質、溫室氣體等環境項目,及底質、生態補償、健康風險評估、生物累積、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等環境因子,並將性質相近之環境項目、環境因子與範疇界定參考資料整合歸類。
三、敘明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需要及作業執行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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