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02年3月8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本次修正以強化逕流管理、確保設施功能、加強污染預防及擴大連線監測為目標,納入多項管理措施,以提升水污染防治之執行成效。
環保署表示,現行管理辦法自95年10月訂定發布,於99年7月修正強化工業區下水道系統集污管理規定,已建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確實操作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之管理依據。因實務管理上,對於廢水特性複雜且排放水量大、高污染潛勢、重大違規及功能不足等之事業,仍有必要加強其預防及監測管理措施,因此進行本次修正,以強化水污染源管理。
本次修正共計新增8條、修正24條及刪除3條條文,包括7項重點,分別為將廢(污)水未經許可登記處理程序排放納入繞流排放定義,並增訂繞流排放者應進行功能測試之規定,促使業者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杜絕偷排之投機行為;明定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應依污染特性予以規劃,以強化逕流廢水管理,降低因雨水沖刷之污染物對水體品質之衝擊;強化重大違規監控管理機制,納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為應設置監測(視)設施之對象,並新增重大違規者設置之監測(視)設施應與地方環保機關維持連線傳輸及放流口監測(視)設施應長久設置等規定,以達預防管理之功能;增訂排放廢(污)水含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項目,經認定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等者,應提報污染預防管理計畫,落實污染預防管理;增加大型業者申報頻率並納入生物急毒性之檢測申報機制,以強化檢(監)測申報管理;將每日許可排放廢(污)水量達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一萬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及發電廠,納入自動連線監測(視)適用對象,以即時掌握排放現況;強化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自主管理,增訂應每年辦理自評之規定等。
環保署表示,為避免因本辦法修正發布,對既設業者造成衝擊,已於本次修正條文給予合理之緩衝期以為因應,呼籲業者儘速依據本次修正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次修正內容詳載於該署「最新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歡迎各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