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8年10月15日預告訂定「預防空氣品質惡化之空氣污染行為」草案,未來於空氣品質不良期間(每年10月至翌年3月),倘空氣品質預報連續二日以上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AQI 為151-200)以上,自預報翌日起至降為二級預警(AQI為101-150)以下期間,將針對吹葉機使用、瀝青混凝土拌合、道路刨鋪、房屋拆除、港區裝卸水泥原料、露天噴漆(噴砂)、鍋爐清除及有機液體儲槽清洗等行為予以管制,期能透過各界配合停止相關污染作為,達到減緩空氣品質惡化情形。
環保署表示,檢視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管制要領,是在空氣品質達嚴重惡化等級(AQI > 200)時始要求暫停特定污染作業,較難預防空氣品質惡化情形發生,而依據歷年監測數據顯示,我國目前空品不良主要以細懸浮微粒及臭氧濃度超過空品標準為主,且天候及地形因素易導致污染物於環境中累積,因此,本次規劃於空品不良期間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主要是考量上述行為可能導致大量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對於民眾亦有明顯可見污染或異味等觀感不佳情形,爰擬具本公告草案,針對7項空氣污染行為(包含11種作業類型) 進行管制,後續將請各地方環保局加強稽查,違反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為工商廠場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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