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所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下稱初步評估辦法)修正草案,已於94年8月4日進行預告程序之公告,除刊登行政院公報外,於環保署網站亦有詳載,各界或民眾對於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者,可向環保署洽詢或陳述意見。目前該辦法之修正草案正廣納各界意見,仍屬草擬階段,後續尚須召開公聽會討論。
環保署於92年發布初步評估辦法後,迄今已公告4處整治場址,該辦法實施期間,各界有不同反應,除認為現行辦法4款應公告為整治場址規定過於簡略外,並認為應參考英、美、日等國家加入健康風險評估機制,以期更能反應污染場址實際狀況,因此,環保署開始著手進行初步評估辦法修正工作,期間並與業界、學界、各部會及各縣市環保局等召開會議,廣納各方意見,以期更能落實,並反應現狀。
目前初步評估辦法修正草案有2大重點,其一依土污法第11條之規定初評辦法係為判定該污染場址是否有嚴重對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產生危害之風險,以作為進一步公告為整治場址之依據,因此初評辦法及其有關執行程序若透過場址現場環境、人體暴露狀況及污染狀況之調查,計算人體可能接受之污染物劑量,並透過毒理資料之換算,以科學之數據來判斷可能的致癌率以及是否可能對人體產生直接之傷害,著手研析整治策略,使更符實益。本次修正草案並納入污染行為人及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需於二週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之申請,再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委員會審查,以確保報告之可信度,並做好把關之工作。另於草案明定經專家學者審查其致癌風險低於百萬分之一,非致癌風險低於一始得不公告為整治場址,目前世界各國如英、美、日亦採相類似之標準把關。透過本次修正草案之內容更反應場址危害現況並加強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另一修正重點為加強生態保育區之保護,增列控制場址位於水庫保護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敏感性自然生態保育地或稀有或瀕臨絕種之動、植物棲息地,以及敏感區位條件,包括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學校、公園、綠地或兒童遊樂場者,應公告為整治場址,對照修正前之初評辦法,本次修正草案更能達到保護生活環境之目的。
對於近日外界誤解控制場址僅在於污染控制而無須整治一事,環保署澄清說,控制場址如未被公告為整治場址,仍須提出控制計畫,內容並應包括污染控制及防治方法,污染責任人於控制計畫執行完畢後,如污染物濃度低於管制標準,始可進行控制場址的解除。目前全國五百多處控制場址,已分別進行污染改善工作,並陸續完成控制場址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