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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電鍍業者偷排廢水 地院一審宣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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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5-01-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彰化地方法院歷時近2年審理後,對查獲造成東西三圳、福馬圳污染的10名違法者予以判刑,相關業者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土壤污染整治費求償案亦敗訴,將面臨新台幣八千餘萬高額求償。

環保署為保護土壤及水體環境免於受到含重金屬廢水污染,自102年12月起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等單位,透過檢警環結盟機制,大規模針對彰化地區電鍍業者偷排廢水展開連續5波大規模之聯合查緝行動,成功地破獲多家事業將有毒電鍍廢水直接排入「灌溉渠道」造成農地污染的組織型犯罪行徑。

在彰化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與環保同仁鍥而不捨的用心查辦下,遭起訴之事業及業者,經近2年之訴訟及審理程序,彰化地方法院於104年12月31日針對前2波查緝行動中遭地檢署起訴之事業做出一審宣判,計有7家事業10人分別依犯污染土壤、水體罪及水污法第35條不實申報罪等,判處2年至3年2月不等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近700萬元。判決結果顯示檢警環於長期監控及行動過程中所採證據足供法院所採信,並確認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所認定事業長期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並污染環境者即為刑法第190條之1所稱「放流毒物及有害健康之物」之適法性,宣判結果對涉及刑事之環保犯罪案件將更有嚇阻效果。

環保署除於104年2月4日修正水污法強化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果放流水標準之刑責規範外,由過去傳統之稽查方式,轉變為利用資訊科技及科學設備,以創新稽查作為打擊錯綜複雜之違規型態,並將成功之查緝經驗編撰為5萬餘字之電鍍業查核手冊推行全國。該署再次強調及呼籲,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絕不停止,打擊不法環保犯罪也將持續進行,請業者妥善處理事業廢水,切勿以身試法,若有重大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2,000萬元罰鍰及追繳不法利得,涉犯行政刑罰規定者也將難逃刑責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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