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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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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立法院於今天(五月二十一日)院會完成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三讀程序,以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共識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修正後條文由現行的七十八條增加為八十六條,其中新增條文共八條,實質修正條文共五十二條,僅條次修正條文共十三條,未修正條文共十三條。

環保署表示,本(第四)次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主要係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而將部分與該法相抵觸的規定予以修正,並將目前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課人民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明確訂定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以符法律保留原則。此外,為配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事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政府其他機關(如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及中央管理的工業區管理機關)辦理許可證的審查、核發,縮短興辦工業人設廠時程,減少業者申請許可的等待時間,以有效縮短許可證申請時程,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此次一併修正的重點,還包括為掌握所有固定污染源實際排放狀況,納入經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應每年申報其污染排放量義務的規定;配合國際公約的管制規定,增列相對應的國內法規定,未來對於違法走私販賣國際公約管制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可處重罰,其中違法輸出入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以違法輸出入為常業者,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此一來將可有效遏阻國際公約管制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走私、製造、販賣或使用;另為查察違法油品,對於非法油品的使用者,亦於本次修正法案中明列處罰的規定,若違反規定,將處使用人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說,此次修正已使空氣污染防制法更臻完善,期未來能更進一步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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