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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3號機重啟並無違法 環保署呼籲臺中市環保局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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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04-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對於臺中市環保局昨(4/5)日晚間稽查台中電廠,認為該電廠3號機組未遵守該局廢證處分,表達將依空污法開罰一事,環保署提醒臺中市環保局108年12月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環保署已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因此,台中電廠3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狀態,而且依空污法規定,展延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可繼續操作。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該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是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能夠自行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此與地方制度法規範中央與地方間的分權、監督,著重於地方自治的制度設計,二者規範體系並不相同,故無需踐行報行政院程序。

對於臺中市政府認為環保署撤銷該府環保局廢止操作許可證,須報請行政院同意,再依地方制度法處理等意見,環保署表達尊重,然而法律爭議,皆可循行政救濟加以處理,且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臺中市環保局也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一邊申請救濟,一邊又自行認定環保署撤銷於法無據,影響正常法治程序運作,環保署仍請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方為正途。

期待臺中市政府能理性客觀面對處理各類面向的空污問題,環保署將對合理合法的施政持續給予支持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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