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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污染防治技術 增進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法令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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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訓練所 ]

環保署鑒於環保科技、防污技術及水污染防治法規時有更新,為使依法設置的在職專責人員充分瞭解法令規定及熟悉新的防污技能,俾增進新知落實源頭管理,環保署環訓所訂於本(93)年10月13日、11月4日、11月26日、12月1日、12月7日及12月21日分別於北部(台北劍潭活動中心及中壢環訓所)、中部(台中東海大學)及南部(台南成功大學),辦理八期「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在職訓練」。

環保署表示,為提升事業機構污染防治技術及落實源頭管理之機制,期使在職專責人員獲知環保科技與防污技術新知。自九十三年起由環訓所規劃辦理在職專責人員訓練,訓練內容為:近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正重點及廢水排放許可申報、審查、管理制度;另蒐集各業別最新之專業處理技術與實例,提供在職專責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參考並能學以致用。

環保署表示,事業設置經訓練合格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旨在協助事業者處理廢水,並在水污染防治體系中發揮積極功能,以減少污染排入環境中造成危害,使我國水污染管制成效逐漸顯現,並進一步提升污染防治效果。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證照雖無期限規定,但為維繫環保證照之功能,特於相關管理辦法中訂有專責人員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在職訓練,不得拒絕之規定。基此,環保署環訓所於本年6月起先針對電鍍、金屬及表面金屬處理業之事業中,已擔任二年以上現職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分別於北部、中部及南部辦理在職訓練,迄今已辦理六期,並將陸續開辦。

環保署表示,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在職之專責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專責人員不得拒絕。現職之廢水專責人員於接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專責人員調訓通知,應準時至指定地點報到參訓。同時,環保署將針對未報到之專責人員進行查處,藉以瞭解專責人員設置動態,以落實專責人員源頭管理制度,若有違反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情事者,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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