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回應今(28)日「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檢討與展望研討會」,會中專家學者提出之環評制度檢討建議,針對環評程序中「民眾參與機制」及「進入二階環評之條件」部分,將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簡稱施行細則)中修正;另「環評否決權」制度應否調整一節,由於影響層面廣大,將廣泛收集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高等行法院對於中科三期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爭議之判決中,認為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沒有公民參與程序,僅係篩選性質之程序審查,第二階段才有公民參與程序及實質審查一節,環保署表示應屬誤解,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授權訂定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準則」)第5條之1規定,於開發行為規劃階段須公開開發內容,供民眾表達意見;第10條之1規定,作成說明書前,須辦理公開說明會等公民參與,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等規定。又依該署統計其審查案件中,經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實質審查,僅約五分之ㄧ開發案件需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審查,多數案件於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業經實質審查把關,因此該署認為有必要整合「作業準則」及母法之相關規定,配合該署正辦理修正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將該等規定予以納入。
此外,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列表明定各類重大開發計畫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未來環保署於施行細則修正作業中,將再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各直轄市、縣(市)環保局等相關單位提供意見,集思廣益。
最後,有關「環評否決權」制度應否調整一節,環保署表示,由於其影響層面深遠,仍應廣泛收集各界意見,審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