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前進里某皮革廠經常利用夜間偷排廢水,且散發異常惡臭,污染水體並影響環境品質甚鉅,去年來因埋設暗管偷排廢水及違反環保法令而遭處分100萬元以上罰鍰,不料該皮革廠沒有改善誠意,又再重新埋設暗管偷排廢水,分別於95年3月14日及95年3月24日2度被查獲,除了將處以重罰外,近日將前往封管拆除,以杜污染。
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95年3月14日派員執行高屏溪污染源夜間稽查發現該皮革廠又重新埋設一暗管,將未經處理的製革廢水以「陳倉暗渡」方式,接駁到1公里遠的牛稠溪排放,但仍為稽查人員循線查獲。該皮革廠一方面設有一套廢水處理設備,並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另一方面埋設暗管偷排廢水,故當場於埋設暗管末端處採取水樣乙組送驗,經檢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已將業者違法事證送請地方政府辦理告發處分;未料該皮革廠又於95年3月24日下午趁屏東地區下雨時機又將未經過處理製革廢水由暗管直接排放於牛稠溪,當場再遭環保稽查人員查獲。
該皮革廠一個月2度被查獲以暗管繞流排放廢水,依環保署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核准最大日排放量30立方公尺以上或排放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且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三倍以上之事業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水,自污染行為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有2次以上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紀錄者,裁處罰鍰下限為新台幣55萬元,最高可罰新台幣60萬元。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同時也強調「環保無假期」,為維護河川清淨之決心,將不分日夜或假日、不定期的加強稽查取締、嚴懲不法,若經發現違反情節重大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命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