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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7月1日正式實施,請民眾審慎選購符合新標準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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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之規定,國產或進口之機動車輛,都必須符合我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並取得環保署核發之該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始得進口、製造、請領牌照及使用。環保署說,通過審核的各車型噪音檢測數據均建檔,做為後續追蹤管制及抽測各車型噪音的依據,以確保在國內販售的車輛均能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環保署表示,我國自今(94)年7月1日起將施行之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各不同車種之管制標準較現行標準加嚴2〜4分貝。各車種第3期管制標準如附表。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自91年9月發布第3期管制標準以來,車輛製造廠商為因應加嚴之管制標準,已逐步進行車輛噪音防制設施改善,至今年5月底止,已核發259件符合第3期管制標準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其中汽油車191件、柴油車44件、機車24件,顯示多數廠商多能提前符合新管制標準,除配合環保趨勢外,並可爭取商機。已符合第3期管制標準之車型資料,可查閱環保署噪音及振動管制業務網站/車輛噪音車型資料下載專區(http://ivy2.epa.gov.tw/out_web/f/noise/DD/D-01.htm)。

環保署希望藉由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施行,督促車輛業者研發及製造低噪音、更安靜之車輛,逐步改善交通環境音量。環保署同時提醒民眾於購車時,要選擇符合最新噪音管制標準之車輛,共同為提昇環境品質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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