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使各地方環保機關對於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的公私場所,有一致的處理方式,並符合比例原則,特別訂定「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下達相關機關並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定自發布日生效,詳細內容將刊登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 index.aspx)。
環保署表示,該署於今(98)年1月8日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營建工程以外,逸散粒狀污染物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必須依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運轉監控設備,期能達到污染減量及防患污染於未然的目的,以改善空氣品質。該辦法規定,既存污染源應自98年7月1日起,符合該辦法規定。
環保署說,該辦法規範的項目很多,納管對象對於違規情節的認知,恐與環保機關有差距,以致違規受罰。又違反該辦法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處分,處罰甚重。為避免公私場所因不瞭解該辦法規定內容,一時疏忽違反規定,即面臨遭受嚴峻罰鍰處分的情形發生,特別參考營建工程污染管制的做法,訂定上述原則,依納管對象違反該辦法規定的情節輕重,訂定缺失記點基準及處理方式,作為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執法依據,俾有一致的處理方式,並符合比例原則。
環保署指出,該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主要內容為:完全未依該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者,記10點;雖有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但不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記5點。稽查當次的缺失點數達10點(含)者,就直接處分;稽查當次缺失點數10點以下者,會給業者1次限期改善機會,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再予以處分。
環保署再次呼籲該辦法適用對象,應及早編列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經費,並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