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臺北縣某焚化灰渣再利用廠,將灰渣用於建築混凝土,環保署表示,焚化底渣經處理後,可作為無筋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道路工程級配料及掩埋場每日覆土替代材料等再利用之用途,不得作為結構建築用混凝土料。
環保署表示,焚化廠焚化垃圾後產生的灰渣,包括飛灰及底渣二部分,飛灰部分因含較高的重金屬,需經中間處理後,以掩埋方式處理;底渣部分,因重金屬含量較低且具再利用價值,該署已公告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該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於再利用前,應先經篩分、破碎或篩選等前處理,並應每五百公噸焚化底渣進行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檢測一次,以確保其溶出值應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規定,如超過標準時,應視為飛灰方式處理。
環保署表示,焚化廠焚化底渣因具再利用價值且為國際趨勢,為進行資源有效利用,環保署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公告垃圾焚化廠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對可再利用底渣的來源、再利用前處理方式、檢測作業、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再利用產品的使用、再利用前的貯存規定及再利用後的剩餘廢棄物處理等,均訂有規定,以妥善管理焚化廠焚化底渣的再利用。
環保署表示,依臺北縣環保局提送焚化底渣再利用資料顯示,該縣自92年度起委託國賓大地環保公司將底渣再利用達19萬公噸,底渣經再利用後可製成配料,可作為路基或管溝回填料,並且可回收鐵金屬、白鐵金屬及鋁金屬等。至93年9月底共有16萬8千公噸底渣用於87處地下電信管溝回填,佔使用數量88%,1萬7千公噸用於29處作為道路底層基層級配,佔使用數量9%,5千6百公噸用於2處作為瀝青細骨材料,佔使用數量3%。
環保署強調,焚化廠焚化底渣因具再利用價值,且為國際趨勢,除可再利用作為一般道路工程級配料相關用途外,亦可回收有用資源及減少垃圾掩埋量,未來仍將繼續推動,以達資源再利用、垃圾減量、零廢棄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