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將於本(七)月底前發布十一項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將影響約一萬六千家的工廠、畜牧業及其他水污染性事業。環保署表示,本次一次修訂十一項子法,係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實施,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授權訂定的內容。這十一項子法,環保署經過多次與相關部會、業者研商後,整理現有法令規定,以增加法規的易讀性及明確性,並檢討業者反映的問題,考量環境保護及管理的需要修正。
環保署表示,十一項法規中,與業者特別有關的有:
一、 廢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可回收使用
環保署說,考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廢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可以回收使用於土壤處理以外的用途,但對於回收使用至廠內製程者,則不受放流水標準的限制。為了合理管理廢污水的回收使用,環保署說,除了大型事業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外,所有事業均可於回收使用前,檢具「廢污水回收使用計畫」及符合放流水標準的證明文件,報請各地環境保護局備查。但基於管理的需要,業者必須以明顯記號及顏色標示廢水容器、貯槽及管線流向。
二、 經處理後廢污水可作為澆灌花木、抑制揚塵
環保署說,過去受法令限制,公共污水處理廠或學校生活污水即使經處理後,亦禁止作為花木澆灌及抑制揚塵的用途,以致水資源未能有效利用。考量不危害地下水及土壤條件下,環保署參考美國澆灌花木的長期澆灌標準、澆灌過程與人類接觸的風險等條件,於「土壤處理標準」中增訂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公共污水處理廠及學校的生活污水、社區專用下水道的廢污水經處理後,可以排放於土壤,作為花木澆灌及抑制揚塵的用途。故符合上述條件者,自法令發布後,即可依土壤處理標準的規定,申請處理水澆灌花木及抑制揚塵。
三、 委託處理廢污水範圍擴大
許多業者建議環保署訂定以槽車運送廢污水委託處理的規定,不再只限於管線輸送,以符實際需要。此外考量工業區、工廠廢污水處理有能力及容量收受同類廢水處理,以改善環境品質,本次乃修正強化委託處理廢水,委託者與受託者的管理規定,特別是增加槽車運送的規定。
四、 主動通知換發更新各項許可文件或許可證,並簡化各項許可申請程序
有鑑於許多事業同時具備各種水污染防治措施,以往必須分別提出許可申請,增加業者許多填表困擾。新修正規定除表格明確外,屬那一種水污染防治措施行為,只要填該種表即可,更規定如同時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排放地面水體、回收使用廢污水等情形,可以同時申請,簡化過去重複提出申請及審查的程序。而且審查費用只收一種,也替業者節省一些審查費。此外亦簡化申請程序,例如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完成審查者,即可直接核發稀釋許可,以簡政便民。
五、 簡化修正定期檢測申報頻率
將原依規模大小每二個月、四個月或六個月申報一次的規定,修正為只需依規定頻率檢測,每六個月申報一次即可,簡化需經常申報的手續。
六、按日連續處罰,不計檢驗日數
新訂定發布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將不計水質檢驗分析日數。環保署說,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違法行為,除處行政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所以過去環保機關對改善期限屆滿後經查驗未完成改善的業者,均自查驗日開始按日連續處罰。但是行政法院認為,按日連續處罰係督促違反者儘速完成改善,不應回溯執行處分,且查驗當日並不能判定是否完成改善,而需依水質檢驗結果判定,因此行政法院多次判決撤銷環保機關處分的按日連續處罰。由於實際執行上,自查驗日到完成檢驗報告,通常需要幾天的時間,為了因應行政法院的判決,本次特別規定對需檢驗水質的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可以扣除檢驗日數。
環保署說,按日連續處罰屬行政執行罰,以督促業者儘速完成改善為目的,所以不扣除例假日及停工日,主管機關也不需要逐日查驗。環保署呼籲,經限期改善的業者,應確實檢討不合格的原因,並儘速完成改善,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規定的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查驗。應檢具的證明文件及應改善的水質,也逐一列在本次訂定的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中。
環保署表示,上述各項法規發布後,將立即公告於該署網頁週知,業者可以至環保署網頁(http://www.epa.gov.tw/為民服務/環保法規/水污染防治)下載查詢。為了讓業者了解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管理精神及規定,環保署亦將於近日內召開十五場法規說明會,相關時間及地點亦將公布於該署網站,歡迎業者踴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