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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嚇阻非法偷排有害空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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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2-08-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嚇阻不肖業者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環保署8月3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新增訂18項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並加嚴1項原有之排放限值,使總管制種類達到23項,擴大維護民眾健康;而為能嚴懲偷排行為,也同時增訂從「非法排放管道」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未來不管是從「合法排放管道」或「非法排放管道」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只要超過公告限值,均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說明,107年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後增訂第53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故「排放限值」係做為業者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是否得依該條規定處以「刑罰」之判斷依據。

本次修正將排放限值區分為經「排放管道」與「非法排放管道」排放等兩類,係因近年稽查發現有不肖業者逕自以其它偷排樣態(例如故意繞流偷排、將廢氣導入廠房設施管道間排放等),以規避主管機關稽查檢測,故特別將廠房內以集氣設備收集製程廢氣後,未導入排放管道排放,而導入廠房通風孔、換氣孔等廢氣出口,或未經許可證核定之排放口排放者,定義為「非法排放管道」排放,進而能嚴懲此種惡意污染空氣,危害民眾健康之行為。

而排放限值之訂定方式,係以排放管道排放至環境周界之最大落地濃度所致環境風險1×10-4為基準,再以空氣擴散模式計算排放管道排放濃度,作為排放限值之數值訂定依據。風險值1×10-4為長時間暴露於環境大氣下可接受個人終身風險上限,超過會對人體造成危害,可作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之認定依據。另考量非法排放管道所適用檢測採樣方式及採樣過程不可避免之稀釋效果,非法排放管道之排放限值之訂定方式,則為排放管道排放限值之百分之一

環保署表示,為給予業者適當合理改善期程,本次修正公告附表二序號5至序號23之排放管道排放限值(包括三氯乙烯、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等19項物種),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其餘原公告已訂定之戴奧辛、氯乙烯單體、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等4項物種排放限值,因本次修法未調整,自發布日生效。另考量非法排放管道排放限值係為管制不肖業者規避稽查檢測之違法排放,本次新增戴奧辛等23項物種之非法排放管道排放限值,自發布日生效,以嚇阻遏止偷排有害空氣污染物等環保犯罪。

有關本次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公告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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