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縣市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縣環保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有鑑於鄉(鎮、市)公所垃圾掩埋場之設施狀況與場址環境差異,且清潔人員或技工欠缺專業處理與管理維護能力,致偶有惡臭及污染情事發生。
為利各級環保機關,有效執行垃圾掩埋場營運管理工作,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特別於本〈94〉年9月15日起,辦理為期2天之「垃圾處理場工程管理及操作營運」訓練課程,參加對象包括各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業務承辦人員。
環保署訓練所表示,為強化各地方垃圾掩埋場相關業務人員專業知識與處理能力,有關垃圾掩埋場之進場管理、工程品質及操作營運管理與滲出水收集處理等相關知識及技能,均為此次訓練的主要課程;且訓練課程中特別介紹日本最新垃圾掩埋場趨勢,並與我國垃圾掩埋場之現況分析比較,以做為我國垃圾掩埋場營運管理與工程品質改進之借鏡。
環保署訓練所進一步說明,家戶日常生活所排出不再使用的廢棄物,稱之為「一般廢棄物」,俗稱垃圾,垃圾進入掩埋場後經過傾置、壓實、覆土及滲出水處理等工程之設計,由於土壤中微生物的生物及化學反應,逐漸形成穩定之固體、液體及氣體等產物,並逐漸由自然界之淨化機能,達到垃圾處理安定化、衛生化及減量化之目標。
雖然我國目前垃圾處理方法,逐漸趨向以焚化型態取代衛生掩埋方式,但就現階段而言,垃圾掩埋場在各地方處理垃圾機制上,仍具有相當之功能性,因此,環保署訓練所辦理此項訓練,除能加強該項業務人員對於掩埋場工程管理及操作營運之專業知能,有效提昇垃圾妥善處理能力外,對於防制滲出水之二次污染,落實垃圾掩埋場之有效管理及回歸法令之立法精神,實具有正面之意義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