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獲市議會審議通過

:::
其他
96-06-28 [ ]

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已於96年6月28日經臺南市議會第16屆第三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本市為全國第一個立法通過反怠速之城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自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面管制本市公私立停車場或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場所暨本市道路之機動車輛,於停車等候,讓引擎持續運轉逾三分鐘,未關閉引擎之怠速行為。意即於本市之機器腳踏車(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停車等待只要超過三分鐘,須關閉引擎,若違反此規定,環境保護局依「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予以告發處分,違規之機車騎士每次處以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小型車駕駛人每次處以新臺幣一千元罰鍰,大型車駕駛人每次處以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反怠速自治條例為使立法週全,並考量交通道路安全、乘客健康及空氣流通等狀況暨符合實際環境之需要,制定下列七款排除條款,規範特殊狀況時,可以不受停車等待超過三分鐘,要關閉引擎的限制,但若違反排除條款規範情節及時間限制時,也仍須依第八條規定予以告發。各款排除條款如下:(一)、冷凍車、冷藏車基於裝載物料之保鮮、保存需要,於裝載或卸貨中,有怠速之必要者,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但十二噸以上大貨車,必要時得延長為六十分鐘;(二)、基於空氣流通及乘客健康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型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二十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三)、吊車、混凝土車及其他工程車輛於作業中,有怠速之必要者;(四)、新聞轉播車,於作業中有怠速之必要者;(五)、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醫療車、垃圾車、清溝車、拖吊車等於執行職務時,有怠速之必要者;(六)、行駛道路中,基於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有怠速之必要者;(七)、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有怠速之必要者。

全球暖化議題全球持續發燒,如何有效管制二氧化碳排放源,為國際關注並致力減量之環保議題,本市所有議員也非常關心温室效應,地球暖化議題,一致支持並推動反怠速自治條例立法,帶頭響應國際社會攸關二氧化碳減量措施,除此之外,許添財市長表示由衷感謝議會的支持,加速反怠速自治條例立法腳步,同時,許市長更進一步指示環保局及相關配合單位,應更積極全面推動並落實反怠速政策,為地球永續發展盡力。

台南市環保局張皇珍局長表示,本府反怠速政策自95年10月推動以來,已獲得全市各界之認同並支持。政策初期製作公務版、民眾版貼紙,要求本府公務機關之公務車輛,須張貼公務版貼紙,更要求環保局員工個人車輛,張貼民眾版貼紙,目前列管公務車輛達866輛;接著設計一般版、學校版、遊覽車版告示牌,現階段本市已有92處機關學校響應,並設立235面反怠速告示牌,設置於本市停車場;同時製作反怠速宣言說帖,與教育局配合發放給本市所有國中小學,由學生帶回家請家長簽署支持,計有61,262家長簽署,保守估計,至目前為止,至少有三十萬市民已知道此項政策及表示支持。環保局表示,於97年1月1日施行前,該局會積極於各客貨運接駁站、公車站、賣場、公寓大樓、各公私立停車場等等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或張貼文宣海報,並舉辦各式宣導活動,讓反怠速政策普及化、全民化,全面落實本市之反怠速政策,期能達到全面落實成一全民運動,共同為全球暖化,二氧化碳減量加油。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