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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強化高科技廢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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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9-12-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為強化高科技廢水管制,環保署於9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以及科學工業園區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等項目及限值,並給予因應緩衝期至101年1月1日施行,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 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依高科技產業廢水特性及風險預防考量,優先將光電業獨立管制,並訂定其管制標準及限值,除原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真色色度管制項目外,另增訂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生物急毒性,以強化廢水管理。其中生物急毒性屬廢水綜合性指標,代表廢水對水中生物活性影響的程度,如經環保機關查證生物急毒性超過1.43時,業者須加強監測12週,據以判定是否開罰,業者於加強監測期間亦可儘速進行污染物削減,對於整體環境水體生態維護,有正面效益。

環保署指出,科學工業園區原列為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管制,其為國內高科技產業聚集之重鎮,亦一併適用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之管制限值。惟考量既設科學工業園區需有較長時間評估納管廠商急毒性來源並進行源頭削減,於100年3月31日前提出「放流水生物急毒性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且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其生物急毒性自101年12月31日起實施,惟如未經核定或未依規定執行者,仍於101年1月1日起實施管制。

環保署亦表示,在法案修正過程中,相關業者、公會、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等代表所提意見,均已納入考量評析,所關切生物急毒性檢測穩定度問題,經環保署環境檢驗所試驗結果,在符合品保品管規定下,誤差可降至最小,且無生物測試物種之供應問題,生物急毒性檢測價格在市場機制下亦可趨於合理。

另外,環保署亦說明將持續追蹤管制成效,除光電業及科學工業園區外,將逐步檢討其他產業放流水標準,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尋求較佳化學品替代,避免特殊物質進入廢水流程,以維護環境水體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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