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業於民國96年6月8日預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修正草案,本次主要係針對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及核定等作業進行修正,以釐清業者的疑惑,使法規更臻完備明確,也利於業者遵行。
環保署表示,自87年7月1日起,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改依其實際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後,執行至今已邁入第十個年頭,截至95年度止,累計徵收金額高達新台幣147億9,492萬餘元,總共減少硫氧化物排放量80,770公噸、氮氧化物57,672公噸,確實已達到利用經濟誘因,促使業者減量之目的。
環保署於近年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時,發現部分業者常因申報作業疏忽,而導致費額短繳或溢繳之情形,因此,環保署針對業者常犯錯誤原因進行修正,以減少業者申報錯誤。另外,配合政府電子化及簡化申報作業,修訂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或應進行定期檢測之公私場所,應以網路方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而對排放量較小的公私場所,將每季申報之頻率,調整為每年乙次,以減輕業者行政作業之負擔,預估約有3,946家公私場所受惠。
為創造永續經營之環境,環保署表示,希望透過本次修正,使法規更明確易懂,以利業者與執法機關遵循,達到雙贏的目標。相關草案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查詢;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