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電動車使用者達到就像加油一樣的方便性,環保署鼓勵並補助業者建置「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另為持續推廣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環保署將修正該辦法,要求受環保署補助廠商所設置之交換站營運已達回收其設站成本後,應分5年回收補助款,讓環保署補助款得以持續補助其他地區或其他子系統新站之設置,加速電池交換系統之普及。
環保署表示,該署已於100年6月14日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目前已核定1家業者將於新北市板橋地區建置國內第1套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至少將設置30座電池交換站,未來電動機車使用者隨時可到電池交換站交換電池,不需要擔心電池電力及維修的問題,將大大提高電動機車使用者的方便性及電動機車的續航力。
為讓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可以持續擴充,有更多民眾願意使用電池交換系統,普設電池交換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工作。為使環保署補助款得以持續補助其他地區或其他子系統新站之設置,並明定交換費用計價上限,環保署將修正該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子系統補助對象數及站數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二、增加主系統文字。
三、明定補助並聯晶片測試、補助金額上限及撥款方式。
四、明定依本辦法補助之電池交換站,受補助法人或團體建置之交換站營運已達回收其設站成本後,應分五年回收補助款。
五、明定交換費用計價公式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明定交換費用計價上限。
六、明定受補助法人或團體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或其委託之專業會計師查核公司帳目,且不得拒絕提供稽核所需相關資料及原始憑證。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如附件,將於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