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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證照訓練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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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5-08-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訓所]

環保署整合專責人員訓練相關規範,業於105年5月13日與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衛生福利部、科技部等7個部會共同發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使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趨於一致。

環保證照訓練係因應環保法令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列管場所,必須設置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辦理污染防制(治)等環保相關工作而開辦,因而陸續訂定共5個規範專責人員的設置管理辦法。由於訂定當時背景不同,其中人員的訓練及證書管理,具有共通特性,卻有不一致情形,有必要整合;而人員取得證照後擔任專責人員之業務責任要求,因有個別污染管制特性,所以仍需要分別依空氣污染防制、廢(污)水處理、毒化物運作....等各污染管制業務需要及對列管事業之要求,分別訂(修)定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規範;各個管理辦法陸續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環保署表示,此次特別針對原有各個規範專責及技術人員的所有規定,依其業務特性,以訓練及業務責任要求兩大面向進行規劃,本著訓練資格從寬,執行業務從嚴的原則,明確依權責區隔分工,訂定管理規定。如此一來,即可清楚釐清各項專責人員設置管理、事業或負責人之責任及訓練管理事項,藉此強化落實各項污染防制(治)工作,有利於提升整體管制成效,專責及技術人員的管理,將邁向新的里程。

該署整合分散的訓練管理事項,新實施的措施包括放寬多項訓練參訓資格;要求超過3年以上,證照未設置使用的人員,應參加到職訓練;1年內專責人員受罰鍰額度累計達該項人員罰鍰最高額度時,應予廢證等,相關措施預期效益如下:

(1)檢討修正參訓資格,符合實務需要。

(2)調整資格審核時機,簡化取證程序,便利民眾。

(3)增列到職訓練措施,提升新進人員職能。

(4)要求在職人員回訓,持續吸收新知,精進專業。

(5)增列廢止證書情節,強化管理。

(6)廢證再參訓年限均調整為3年,公平一致。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除了協助業者做好污染防制(治)與管理工作,也位居政府與列管處所的溝通角色,是整個產業污染防制(治)工作的第一道防線。透過其落實執行政策法令及法定義務,澈底發揮專責及技術人員功能,將能更有效達成污染防制(治)工作成效。

環保證照已成為進入列管事業場所從事環保工作的門檻,目前設置於列管處所的專責及技術人員大約有2萬人,據悉大學畢業薪資大約35,000至45,000元左右,其中科技業普遍較傳統產業高,透過此次法令的修改及資格鬆綁,未來勢必可以吸引更多人才,投入環保證照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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