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廢棄物輸出(入)的業者注意了,從現在開始,申請輸出(入)許可時,每件申請案需付新臺幣九千元的審查費用。
為健全規費徵收制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行政院環保署特別針對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的申請收費進行檢討,於96年9月27日發布「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其中訂定的收費標準為每件申請案新臺幣九千元,至於通知補件及變更輸入 (出)者的基本資料是不額外收費。
環保署說明該收費標準係考量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進行專業審查及核發許可時,所耗費行政成本而訂定相關規費。依據該收費標準,主要規定事項如下:
1. 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審查費為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2. 申請案件若因缺件而通知補件時,不另收審查費。
3. 申請變更許可文件之輸入者地址、輸出者住址及負責人姓名地址,考量其不涉及實質審查,免收審查費。
4. 相關退費之規定,依規費法規定辦理。
環保署強調,業者申請廢棄物的輸入(出)許可時,應對所附申請書件內容審慎檢視,避免申請案件一再補正及退件而延宕商機,另該收費標準可至該署http://www.epa.gov.tw/main/index.asp查詢。